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来源:中共深圳市委统战部发布时间:2018-03-29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决策部署,保证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明确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目标

  (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三)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二、执法职责和责任单位

    依法履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职责,对违反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主要执法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4.《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5.《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三、各级主体责任

(一)局长

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和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负责全市民族宗教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审定和决策;

3. 领导行政执法方面的其他工作。

(二)分管领导

1.协助局长抓好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

2.监督落实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3.掌握本部门机关办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核、审批案件材料,签发有关法律文书;

4. 组织研究重大、疑难案件;

5. 领导行政执法方面的其他工作。

(三)民宗处室负责人

1.协助局长、分管领导做好相关执法工作;

2.落实相关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3.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实施行政执法工作;

4.掌握本部门办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核、审批案件材料,签批、上报或签发有关法律文书;

5.组织本部门行政执法方面的其他工作。

(四)行政执法人员

1.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和区域内,根据领导安排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对日常监管及承办的违法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3.执行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岗位职责要求

  (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三)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四)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无故或者借故拖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行职责的法定时间和本规定限定的期限;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3.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4.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者证据;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7.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8.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9.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五、局综合处室应及时组织本单位梳理行政执法执法岗位人员调整情况,并相应修改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