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模范社区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共深圳市委统战部发布时间:2011-06-10

 

各区民宗局及光明、坪山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民委、省民宗委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有关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迎大运创全国文明城市标兵”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深入推进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示范点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督察落实。民族团结模范社区示范点建设是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请各区民宗局高度重视,按照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0年9月联合下发的《在全市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深民宗通〔2010〕30号)要求,认真组织和实施本辖区内示范点建设,发挥好牵头推进和督察指导作用,并于5月20日前将相关情况报告我局。

二、保障经费,扶持重点。为解决基层实际困难,我局年初向市财政申请并获批专门经费,现拟根据各示范点启动建设情况,拨付一定的建设资金。预计每区拨1万元,每个示范点3000~5000元,由各区民宗局视需要统筹安排。各区也可参照市的做法,向区财政申请一定比例的经费支持,对基础条件好、有一定的经验推广价值的示范点,给予重点扶持。请各区民宗局根据实际情况选定本辖区内重点建设示范点名单,5月20日前报我局。

三、提早谋划,精心筹备。今年9月份市委市政府将组织召开全市第三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近年来在民族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领域有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组织实施示范点创建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市、区、街道、社区工作部门和人员进行表彰,颁发证书、奖金,并作为今后向全省和全国推荐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或个人的重要依据。请各区民宗局结合大运热点,开展形式多样的示范点创建和先进评比工作,在辖区内营造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共迎大运的良好氛围,以饱满的热情和状态迎接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验收评比,为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召开做准备。

   特此通知。

  

  附件: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示范点创建要求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联系人:张秋娟,82106125,13760226936)

主题词:民族团结Δ  创建 通知

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1年5月5日印发 

                       共印12份

附件

 

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示范点创建要求

 

(一)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包括街道民族工作领导小组,社区民族工作协调小组,少数民族社团组织,少数民族志愿者服务队,少数民族文艺宣传队,少数民族体育健身队等,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活动。

(二)有完善的工作制度。包括工作会议制度,联谊走访制度,信息交流制度,信访接待制度,台账资料制度等,并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三)有健全的台账资料。包括少数民族(常住、暂住人口)及其家庭情况的电子台账,民族工作计划、总结、信息、大事记、会议记录、音像资料等,并实现数字化管理。

(四)广泛开展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包括设立宣传栏,开办阅览室,订阅有关民族方面的图书、报刊杂志;经常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宣传教育提纲》以及民族知识常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区内的广大干部群众对做好新时期、新阶段民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两个共同”、“三个离不开”和“四个关系”不断深入人心。

(五)努力为少数民族同胞提供更多的优质服务。在关系到少数民族群众民生、权益等方面,满腔热情地为他们提供服务保障,切实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与管理,积极做好少数民族困难那家庭的帮扶工作,尽量为少数民族群众多办实事、多做好事、多解难事。

 (六)充分发挥少数民族积极分子的骨干作用。重视做好少数民族积极分子的培养和使用工作,组织他们参与政治建设和参加民族社团、群众组织,形成一支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关心民族工作、热心社区服务的骨干队伍,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各类人才的积极作用,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具有民族特色的文体活动,努力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

(七)妥善处置涉及少数民族方面的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影响民族团结、民族关系的不稳定因素,认真制定和不断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时化解涉及少数民族方面的矛盾纠纷,妥善处理由此引发的突发问题,力争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社区;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维护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国家统一和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