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成为国家民委确定的首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
为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国城市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经相关省级民族事务部门推荐,并综合统筹各地工作实际和地域分布因素,国家民委先后确定了两批共12个城市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
国家民委通知要求,相关省级民族事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强对示范城市的工作指导和支持力度,认真总结宣传推广示范城市的典型做法和先进经验。各示范城市民族事务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认真研究制定示范城市建设的专项规划或工作方案,发挥好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确保示范城市建设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为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民族工作是一项长期性、重要性的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圳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特别是自2011年底国家把深圳列为全国十二个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工作试点城市之一以来,我市结合深圳实际,采取一系列有力举措,不断完善城市民族工作体系,提升民族事务管理能力,为全国城市民族工作创造了许多新鲜经验。
据了解,目前我市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近100万人,56个民族成份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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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名单
第一批
武汉市(湖北省)
宁波市(浙江省)
广州市(广东省)
深圳市(广东省)
吴忠市(宁夏回族自治区)
喀什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二批
沈阳市(辽宁省)
青岛市(山东省)
西安市(陕西省)
南昌市(江西省)
芜湖市(安徽省)
昌都市(西藏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