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为规范本单位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单位成立的法制审核小组,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第三条 法制审核小组的主要成员由分管局领导、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法制审核人员、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法制审核小组成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一)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四)社会关注度高的;
(五)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法制审核小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二)认定的事实、证据;
(三)法律依据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四)执法程序;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办案处室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案件办理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提交给法制审核小组。法制审核小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
第七条 法制审核小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法制审核小组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由有关部门、专家参加的论证会。组织召开论证会时间不计入法制审核期限。
第八条 法制审核小组应及时审核,严格认真把关,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载明审核意见。
办案处室收到审核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一并报请市委统战部部务会议审议决定。
办案处室收到审核不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进行补充材料或者改正。办案处室补充材料或者改正后,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一并报请市委统战部部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九条 办案处室、法制审核小组以及审议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