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导读
新中国成立和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
人民民主统一战线
(1949年10月—1956年9月)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的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成为掌握全国政权、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历史性转变。在这一伟大进程中,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自觉服从服务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贯彻执行,成功地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昌都战役“以打促和”
以摄政达扎·阿旺松饶为首的亲帝分裂分子千方百计破坏和平解放西藏计划,甚至把藏军主力集中于以昌都为中心的周围地区,企图阻止人民解放军进藏。
1950年8月23日,毛泽东批复西南局关于昌都战役实施计划的报告,指出占领昌都“对于争取西藏政治变化及明年进军拉萨,是有利的”,“有可能促使西藏代表团来京谈判,求得和平解决(当然也有别种可能)”。
10月6日,进藏部队分南北两线渡过金沙江,正面攻击昌都,侧翼切断藏军西撤南逃的退路。在人民解放军的强大攻势下,西藏地方政府噶伦、昌都总管阿沛·阿旺晋美毅然命令所部放下武器,向解放军投诚。正如毛泽东的预料,昌都战役的胜利,实现了“以打促和”,打开了和平谈判的大门,为促进西藏和平解放创造了必要条件。
昌都战役后,西藏上层内部急剧分化。1950年11月17日,达赖喇嘛在亲帝分裂分子达扎·阿旺松饶辞职下台后提前理政。在感到再战不能,“独立”无望,只有谈判才是出路时,达赖喇嘛于1951年1月27日派人请中国驻印度大使转达他致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的信,报告其亲政情况,表示愿意进行和平谈判。随后,委任阿沛·阿旺晋美为首席全权代表,凯墨·索安旺堆、土丹旦达、土登列门、桑颇·登增顿珠为全权代表,赴北京进行和平解放西藏的谈判,代表团分两路于4月26日齐聚北京。
中央人民政府派出首席全权代表李维汉、全权代表张经武、张国华、孙志远。与此同时,中央还邀请十世班禅率堪布会议厅官员于4月27日抵达北京。班禅在谈判期间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
签订“十七条协议”
4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与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举行了第一次谈判。此后在20多天的谈判中,虽然在一些问题上有争论和不同意见,但始终是在友好真诚、充分协商的气氛中进行的,最终就有关和平解放西藏的所有问题达成协议。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正式签订。
协议规定,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西藏现行政治制度和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逐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以及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协商的办法解决之;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
协议维护了中国的国家主权、统一和完整,促进了各民族的团结和西藏内部的团结,为西藏与全国一起共同进步和发展创造了基本前提。
“十七条协议”签订后,1951年6月,张经武持毛泽东给达赖喇嘛的亲笔信和“十七条协议”的副本,代表中央前往亚东做达赖喇嘛工作。8月,达赖喇嘛回到拉萨。阿沛·阿旺晋美从北京回到拉萨后,立即拜见达赖,建议批准协议。9月26日至29日,西藏地方政府召开有全体僧俗官员、三大寺代表参加的大会,专门讨论协议问题。大会最后通过的给达赖的呈文说,“签订的十七条协议,对于达赖之宏业,西藏之佛法、政治、经济诸方面,大有裨益,无与伦比,理当遵照执行”。
10月24日,达赖致电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表示拥护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并在毛主席及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藏部队巩固国防,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保护祖国领土主权的统一”。
“十七条协议”的签订,推动了十世班禅与十四世达赖之间关系的改善。
1951年5月30日,十世班禅致电十四世达赖喇嘛表示:“愿竭绵薄,精诚团结,在中央人民政府和毛主席的英明领导下,协助您和西藏地方政府,彻底实行协议,为和平解放西藏而奋斗。”
经过中央代表的工作,达赖承认十世班禅“确是前辈班禅化身”,于9月19日致电班禅,表示欢迎班禅返回西藏,“即速启程回寺”。在西北军政委员会协助下,十世班禅一行经过四个月的长途跋涉,于1952年4月28日抵达拉萨,并于当天下午与十四世达赖喇嘛在布达拉宫会晤,“彼此作了友谊的交谈”。6月9日,十世班禅由拉萨启程返回后藏日喀则,于6月23日上午在扎什伦布寺历代班禅举行坐床典礼的大殿内,隆重举行升座参禅。
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
和平解放之初,西藏地方政权机构不统一,呈现出原有的西藏地方政府、班禅堪布会议厅和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并存的局面。1954年9月,达赖和班禅联袂出席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会议期间,经过商量,他们一致赞同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1955年3月9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决定》。
《决定》指出,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是负责筹备成立西藏自治区的带政权性质的机关,受国务院领导。其主要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以及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和西藏的具体情况,筹备在西藏地区实行区域自治。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大会在拉萨举行。达赖喇嘛·丹增嘉措任主任,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张国华分任第一、第二副主任,阿沛·阿旺晋美为秘书长。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