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百年•统战史话】爱国统一战线(1992—2002.10):明确私营企业主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来源:统战新语发布时间:2021-06-10

  背景导读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爱国统一战线

  (1992年—2002年10月)

  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并发表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的召开,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爱国统一战线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国两制”方针的贯彻实施,不断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充分调动各族各界人士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了新的气势,开创了新的局面。

  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并发表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的召开,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爱国统一战线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国两制”方针的贯彻实施,不断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充分调动各族各界人士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了新的气势,开创了新的局面。

  私营企业主等新的社会阶层出现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经济成分、经营方式、分配方式、就业方式等日益多元化、多样化,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等新的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开始出现并快速发展。对新的社会阶层的形成,特别是对私营企业主的认识,在党内和社会上都有一个过程。

  对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从1982年宪法肯定“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到1988年宪法修正案首次肯定“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和合法利益,再到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党内和社会上基本形成了广泛共识。但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特别是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的认识却分歧严重。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工商联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指出,对现在的私营企业主不应和过去的工商业者简单类比和等同。但是,社会上仍然争论激烈:有的说是剥削者,有的说是劳动者;有的认为具有两重性,既是剥削者,又是劳动者;更有人说是新生的资产阶级。理论上的争论和不确定性,直接导致思想上的疑虑和实践中的摇摆。

  1989年3月,中央统战部《关于开展私营企业统战工作的几点意见》中提出,私营企业者已形成一个新的利益群体,是发展商品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统战工作的重要对象。

  党的十四大后,统战部门密切关注社会群体、社会阶层的变化、分化对统一战线的影响,特别重视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从业人员的调查研究。中央统战部和全国工商联连续多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广泛、深入和持续的非公有制经济的情况调查,发布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统战工作情况报告。中央统战部多次召开研讨会、理论务虚会,组织部内人员、各省区市统战部门、社科界同志就这个问题进行探讨。特别是2000年在协助中央筹备召开第十九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过程中,中央统战部和各地统战部围绕私营企业主等新的社会阶层的社会属性等问题,进一步调查研究,为中央科学界定提供了十分重要的参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提出

  2000年4月18日,在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上,王兆国讲话指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这个群体特别是其中的私营企业主既不同于原来的民族工商业者,也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家,他们是在党的富民政策鼓励下成长起来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同年11月22日,王兆国等在向中央汇报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筹备工作时,提出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看法和建议,得到江泽民等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

  2000年12月4日,江泽民在第十九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讲话中,明确指出,“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在党的富民政策指引下,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不仅是党和政府的政策允许的,也是光荣的,他们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贡献了力量,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

  2001年,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从贯彻“三个代表”的战略高度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等新的社会阶层的社会属性作出了科学论断,明确指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下,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团结在一起,他们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2002年,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论断,科学界定了私营企业主等新的社会阶层的社会属性和政治地位,回答了长期以来社会各界普遍关注而又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亟需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这一科学论断的形成,为正确认识和对待私营企业主等新的社会阶层提供了科学依据,对于统一全党、全社会的思想认识,团结新的社会阶层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和发展新世纪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具有重要的理论、政策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