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统战、民族、宗教和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我市统战、民族、宗教和侨务工作;组织开展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和侨务工作调查研究;组织检查统战、民族、宗教和侨务政策执行情况。
二、机构编制及交通工具情况
中共深圳市委统战部系统包括中共深圳市委统战部本级。系统总编制数88人,实有人数84人;离休6人,退休59人。已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实有车辆 8辆,均属定编车辆。
三、2016年主要工作目标
中共深圳市委统战部2016年主要工作目标包括:1.加强理论学习,夯实统一战线共同思想基础;2.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多党合作事业发展;3.推进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提升城市民族工作水平;4.顺应经济新常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 “两个健康”发展;5.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澳力量,进一步深化港澳统战工作;6.凝聚侨心发挥侨力,围绕中心推动发展;7.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打好统战事业长远发展的人才基础;8.拓展统战工作新领域,进一步扩大工作覆盖面;9.加强统战部门自身建设,提高工作科学化水平。
第二部分 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6年中共深圳市委统战部部门预算收入4,935万元,比2015年增加570万元,增长11%,其中:财政预算拨款4,935万元。
2016年中共深圳市委统战部部门预算支出4,935万元,比2015年增加570万元,增长11%。其中:人员支出1,897万元、公用支出34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586万元、项目支出2,112万元。
预算收支增加的主要原因说明:1.根据《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增加了统战宣传工作等经费;2.按在职人员预算的工资总额的10%预测的增资额(为增人增资备留预算人员经费),相应增加财政预算拨款收入。
第三部分 部门预算收支具体情况
中共深圳市委统战部本级预算4,935万元,包括人员支出1,897万元、公用支出34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586万元、项目支出2,112万元。
(一)人员支出1,897万元(含按在职人员预算的工资总额的10%预测的增资额,为增人增资备用),主要是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支出。
(二)公用支出340万元,主要包括公用综合定额经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车辆运行维护费和工会经费等公用经费。
(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586万元,主要是离退休人员经费及住房改革支出等。
(四)项目支出2,112万元,具体包括:
1.统一战线统筹事务885万元, 主要用于开展民主党派、经济领域、港澳、统一战线教育培训、统战宣传等综合统筹管理业务。
2.民族(宗教)事务299万元,主要用于开展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服务业务。
3.侨办事务501万元。主要用于侨务宣传、华文教育、招商引智、对外联谊等拓展海外侨务工作和侨务管理业务。
4.侨联事务233万元。用于联络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及其社团,通过侨务渠道开展对台工作,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和联谊活动。
5.信息管理40万元,主要用于信息化维护工作。
6.严控类项目134万元,用于公务接待、公务车运行维护。
7.预算准备金20万元,主要用于年度预算执行中临时增加工作所需开支。
第四部分 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2016年中共深圳市委统战部政府采购预算共计289万元,均为2016年当年政府采购项目指标。
第五部分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情况
一、“三公”经费的单位范围
中共深圳市委统战部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开支单位包括中共深圳市委统战部本级。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62万元,与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持平。
1.因公出国(境)费用。2016年预算数0万元。为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我市因公出国(境)经费完全按零基预算的原则,根据市因公出国计划预审会议审定计划动态调配使用,因此各单位2016年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数为零,在实际执行中根据计划据实调配。
⒉公务接待费。2016年预算数106万元,与2015年持平。主要开支方向:根据我部履职需要,主要用于接待统战(包括统一战线、民族宗教、侨办、侨联等各个方面)成员;港澳台侨领袖及社团组织;海内外侨领及社团组织、华侨华人;上级部门及有关单位。
⒊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2016年预算数5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6年预算数56万元,与2015年预算数持平。目前有公务车8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于履行公务和后勤工作用车的正常运作和维护。
第六部分 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一、实施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单位范围
中共深圳市委统战部实施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单位范围包括中共深圳市统战部本级。
二、实施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项目情况及工作要求
2016年中共深圳市委统战部1个预算项目纳入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和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具体见附表)。相关项目在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项目完成后,需于2017年3月底前开展预算绩效自评或绩效评价,形成绩效报告报送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选取部分项目实施重点绩效评价。